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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公积金通字〔2019〕127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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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公积金通字〔2019〕127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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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更好地满足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现行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二、缴存职工家庭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中可贷年限最长的一方计算调整为按照主贷人可贷年限进行计算。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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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9日